我院推进慢性病规范化评审,慢病管理再升级!

时间: 2026-03-11 来源: 秦皇岛第三医院

秦皇岛市第三医院作为市属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急救为一体的三级医院,为全面提升全市慢性病防治与健康管理水平,我院以慢性病规范化评审为契机,围绕慢性病“防、筛、诊、治、管”五个关键环节,聚焦病毒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心力衰竭、透析等17种重点慢性病,系统推进筛查、诊断、治疗、随访、康复一体化建设。通过多学科团队协同开展健康宣教、饮食运动指导、用药依从性管理与并发症早期筛查,持续提升规范慢性病管理率、控制达标率与患者满意度。

一、我院评审17种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我院开展认定与管理的17种门诊慢特病,覆盖肝病、结核、呼吸、消化、内分泌、心脑血管、肿瘤、透析等常见慢病领域,具体如下:以上病种符合医保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自评审通过之日起,即可享受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秦皇岛市正常参保职工门诊慢特病每人最多不超过3个病种,居民最多不超过2个病种。

二、门诊慢特病申报流程

1.挂号或预约主治医生:
患者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相关评审材料,通过挂号缴费窗口或秦皇岛市第三医院微信服务号,挂相应门诊科室诊号,本院治疗患者可自行预约住院主治医师进行纸质版审核。
2.现场审核:医生审核符合评定标准后,患者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相关评审材料至医保科服务窗口现场审核。

3.上传病历资料:
手机微信搜索“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众号”→公共服务→河北智慧医保平台→新用户注册→登录→门慢门特申报→根据病种选择慢性病申报或者特殊病申报→上传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相关门诊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检查化验等佐证材料)→提交后显示申报成功。


4.医生评审:患者上传资料后,由初审、复审医师登录系统进行网上评定。
5.结果查询:患者通过“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中“历史查询”功能,查询审批进度及评定结果。
6.关联身份:评审通过后到医院挂号收费窗口关联慢病身份。

我院将持续优化门诊慢特病服务流程,让17种门诊慢特病政策精准落地,通过规范评审,我院进一步完善质控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人才培养与信息化支撑,让慢病管理更规范、更高效、更有温度。未来,我院将持续以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筑牢慢性病防控防线,为全市参保人群提供全周期、高品质的健康守护。

咨询地点:门诊2号大厅医保服务窗口
服务电话:0335-3850396

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025版)
9月10日起执行
(我院评定慢特病病种)

一、病毒性肝炎
慢性乙型肝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符合下列(1)(2)其中一项:
(1)符合条件①和②,和条件③-⑤中至少一条;
(2)无明确病史,但符合条件②,且其他辅助检查(肝脏组织病理检查、CT/MRI 或瞬时弹性成像技术检查)符合明显慢性肝炎和肝纤维化表现(肝脏炎症分级≥2级、肝纤维化分期≥2期);
①病史:既往有慢性乙型肝炎病史,病程超过6个月;
②肝炎标志物阳性:HBsAg 及/或 HBV-DNA 阳性;
③具有慢性肝炎的症状、体征和肝功能异常(同时具备),或病毒相关肝外损害;
④肝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炎和/或明显肝纤维化(肝脏炎症分级≥2级、肝纤维化分期≥2期);
⑤肝脏超声或 CT或MRI 检查符合明显慢性肝炎或纤维化,或瞬时弹性成像检查符合明显肝纤维化(肝纤维化分期≥2期)。

二、肝硬化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1)(2)项或第(1)(3)项,第(4)(5)项作为参考指标:
(1)具有慢性肝功能受损的临床特点(症状、体征、化验检查等);
(2)具有门脉高压的客观证据(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脾功能亢进症、腹水等);
(3)肝组织病理学检查具有肝硬化特征(如假小叶和再生结节生成);
(4)病史:多种原因长期导致的肝损伤:如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病、代谢性肝病、免疫性肝病、遗传性肝病等;
(5)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瞬时弹性成像等)具有肝硬化的征象。

三、结核
1.二级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一)或(二)项:
(一)肺结核(含支气管结核、结核性胸膜炎)
1.痰(胸水、灌洗液)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阳性;
2.痰(胸水、灌洗液)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或结核性胸膜炎特点;
(3)痰(胸水、灌洗液)结核分子检测阳性(包括但不限于TB-DNA、Gene-Xpert、NGS);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或病原学阳性(涂片、培养、分子);
(6)PPD试验:中度以上阳性;Υ-干扰素阳性;结核抗体阳性;
(7)支气管镜下影像符合支气管结核特点。
(二)肺外结核
1.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
2.相应部位组织或体液:抗酸染色阳性,结核菌培养阳性,结核分子检测阳性(包括但不限于TB-DNA、Gene- Xpert、NGS);
3.无病原学或病理依据,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相应系统症状;
(2)相应发病部位影像学检查符合结核特点;
(3)PPD试验中度以上阳性;γ-干扰素阳性;结核抗体阳性;
(4)抗结核治疗有效。
病种有效期总计2年,2年到期后,病种待遇自动失效;如病情需要延长治疗需重新申报。

四、糖尿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相关病史资料。
2.至少符合下列一项:
(1)具有多尿、多饮、多食和体重减轻等糖尿病症状或急性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住院治疗史,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11.1 mmol/L,或三次及以上不同时间空腹血糖≥7.0 mmol/L,或OGTT 2h PBG≥11.1 mmol/L,或HbA1c≥6.5%,病史半年以上,有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诊断记录,并至少符合下列两项:①年龄小于30岁;②空腹或餐后的血清胰岛素或C肽浓度明显降低或缺如;③出现自身免疫标记,如谷氨酸脱羧酶(GAD)抗体,胰岛细胞抗体(ICA),人胰岛细胞抗原2抗体(IA-2A)等。
(2)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11.1 mmol/L,或三次及以上不同时间空腹血糖≥7.0 mmol/L,或OGTT 2h PBG≥11.1 mmol/L,或HbA1c≥6.5%,病史一年以上。提供住院资料(病例首页及出院记录)或半年内不少于3次的门诊就诊记录,至少存在1个及以上的并发症(并发症标准见最新《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

五、高血压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相关病史资料,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中,需要有高血压长期应用降压药的医嘱体现。
2.同时符合下列两项:
(1)符合国家发布的最新《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家庭血压相关指标不纳入本病种认定标准;
(2)至少存在1个及以上的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疾病(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疾病标准见最新《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

六、慢性心力衰竭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
(1)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的证据(如心脏扩大,或心室肥厚,或心脏瓣膜病变,或心脏结构缺损,或高血压,或冠心病,或肺血管病变及肺动脉高压,心肌病、心包疾病等);
(2)有呼吸困难和/或下肢水肿;
(3)有肺淤血或体循环淤血的影像学证据;
(4)BNP或NT-proBNP升高;
(5)NYHA分级Ⅱ级以上。

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或门诊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需有恶性肿瘤放化疗方案、或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方案,或恶性肿瘤靶向药治疗方案)。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并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①拟诊原发性肝癌,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根据甲胎蛋白、影像学检查,结合患者病史及临床表现,依据指南可作出认定。②除原发性肝癌以外的恶性肿瘤,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或提供医疗机构多学科团队(MDT)讨论记录(MDT成员中应包含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肿瘤相关专科医师)。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并针对提供的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
(3)结合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分子学检查、染色体检查报告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八、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并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
诊断标准;
(2)①拟诊原发性肝癌,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根据甲胎蛋白、影像学检查,结合患者病史及临床表现,依据指南可作出认定。②除原发性肝癌以外的恶性肿瘤,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或提供医疗机构多学科团队(MDT)讨论记录(MDT成员中应包含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肿瘤相关专科医师)。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并针对提供的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
(3)结合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分子学检查、染色体检查报告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九、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
(1)既往有长期大量吸烟史和/或环境职业污染及生物燃料暴露史;
(2)符合肺功能: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FEV1/FVC<70%,FEV1<预计值80%。

十、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完整住院病历或历次(三次及以上)的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各项:
(1)具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临床表现和体征;
(2)TT3、TT4同时降低或FT3、FT4同时降低;
(3)TSH:原发性甲减升高,继发性甲减降低或正常;
(4)需要长期药物替代治疗。

十一、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完整住院病历或历次(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各项:
(1)具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临床表现和体征;
(2)血清TT3、FT3同时升高或TT4、FT4同时升高,TSH降低,TRAb阳性;
(3)需要长期口服药物或放射碘治疗;该病种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仍有用药需求的可重新申请。

十二、溃疡性结肠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具有半年以上的病史资料记录和相关辅助检查诊断报告(包括大便培养3次)。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3次。
2.符合下列各项:
(1)临床表现:粘液脓血便或大便带血、腹痛、里急后重、不同程度的全身症状、肠外表现;
(2)内镜检查:符合溃疡性结肠炎诊断,结肠粘膜充血、红斑、糜烂、溃疡,血管纹理异常,自发性渗血等;
(3)病理组织学检查:符合溃疡性结肠炎诊断(最新临床诊疗指南)。

十三、心律失常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任意一项:
(一)室性心律失常
符合下列各项:
(1)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严重室性心律失常,包括频发室早(室性早搏>10000/24小时或室性早搏数>10% 24小时心搏数)、室速、室颤其中之一;
(2)有心脏射频消融病史。
(二)心房颤动
符合下列各项:
(1)持续性或永久性房颤;
(2)有心脏射频消融病史。
(三)心房扑动
符合下列各项:
(1)心房扑动病史≥1年;
(2)有心脏射频消融病史。

十四、脑卒中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脑血管病诊疗资料。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2次。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6个月以上)并经CT或MR证实为缺血性或者出血性卒中;
3.肌力三级及以下,且满足其中至少一项后遗症状(构音障碍、吞咽障碍、失语、血管性痴呆)。

十五、冠心病
符合(一)或(二)或(三)项:
(一)心肌梗死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1)(2)项或(1)(3)项:
(1)必须有冠状动脉造影或者冠状动脉CTA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有核医学检查证实的心肌灌注缺损;
(2)有明确的心肌梗死证据(有肌钙蛋白升高的证据或心电图有病理性Q波或超声心动图探测到缺血区心室壁运动异常、消失或室壁瘤形成);
(3)除外非动脉粥样硬化原因所致的疾病。
(二)心绞痛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
(1)必须有冠状动脉造影或者冠状动脉CTA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有核医学检查证实的心肌缺血;
(2)有心绞痛症状或有与症状相关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
(3)除外非动脉粥样硬化原因所致的疾病。
(三)心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同时符合下列(1)和(2):
(1)支架植入证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手术记录证实接受过以下任一介入治疗: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颅内/颅外动脉支架植入术,外周动脉支架植入术(颈动脉、肾动脉、下肢动脉等);
(2)抗凝治疗(符合至少1项):
①支架术后合并心房颤动/心房扑动(需心电图或Holter报告)
②支架术后合并机械瓣膜置换(提供瓣膜手术记录)
③支架术后发生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需影像学证据)
④存在高血栓风险(如抗磷脂综合征、恶性肿瘤活动期等,需专科诊断证明)。

十六、透析
1.慢性肾功能衰竭(达到透析程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有透析记录的病历复印件)。 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2次。
2.符合以下慢性肾衰竭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标准之一:
(1)严重肾功能受损:血肌酐>707 µmol/L,或血尿素氮>28.6 mmol/L,或eGFR<10 mL/min(糖尿病肾脏病eGFR<15 mL/min);
(2)严重水潴留症状或体征:高度水肿、充血性心力衰竭等;
(3)严重电解质、酸碱失衡:血钾≥6.5 mmol/L;代谢性酸中毒HCO₃⁻<13 mmol/L或动脉血PH<7.2;
(4)明显尿毒症症状,经非透析治疗不缓解;
(5)肾移植后急性排异导致肾衰竭或慢性排异导致移植肾失功。

十七、癫痫
1.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或门诊诊治资料(病史≥6个月且门诊记录≥2次)
2.符合(1)(2)或(1)(3):
(1)近一年出现两次以上发作;
(2)脑电图描记报告符合癫痫的诊断标准;
(3)CT或MRI检查脑结构异常或病变。